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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乐诉郭术松离婚纠纷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向乐,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谭家山镇仙娥村花元组。

  被告郭术松,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谭家山镇仙娥村八斗组。

  委托代理人蔡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乐诉被告郭术松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顺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1999年12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郭丹。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导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倍受伤害。加之原告与婆婆之间关系紧张,从而也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在2005年3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小孩由原告并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和婆媳关系紧张不是事实。事实上原告提出离婚,掩盖了其不尽为人妻、为人母、抛弃家庭的行为。在婚后不久的2002年6月至今,原告就一直长期在外,从未回过家探望女儿或对女儿进行抚养,从未关心过自己的丈夫,也未尽过家庭义务,尽管如此,被告仍希望与原告和好。如果离婚不可避免的话,要求小孩郭丹由被告抚养,共同债务27 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所收被告20 000元结婚礼金原告应予返还,由原告赔偿被告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44 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1999年12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郭丹。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2年6月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2005年元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2005年3月21日经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经手于2000年2月27日借岳父向应球人民币3000元,夫妻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乐与被告郭术松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郭丹由被告郭术松抚养,原告向乐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至十八周岁的一万元整;(七日内支付)

  三、夫妻共同债务所欠向应球的3000元,原告向乐自愿偿还;被告郭术松应偿还部分,抵作原告向乐在本案起诉前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用;

  四、被告郭术松所欠的个人债务由其本人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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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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