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慧玲,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李丙森,男,1973年2月2日出生。
原告徐慧玲因与被告李丙森纠纷一案,徐慧玲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因李丙森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于2009年4月25日向李丙森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7日在长垣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慧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李丙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慧玲诉称,二人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补办了证,婚后生一子一女。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4年李丙森外出不回家,还在电话里骂人,对孩子和家庭不管不问。李丙森的所作所为,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李丙森离婚、婚生子女,由李丙森承担、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李丙森未答辩。
根据徐慧玲诉称请求,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徐慧玲、李丙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两个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3、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徐慧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垣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2、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徐慧玲与李丙森于1997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一子一女。
李丙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于徐慧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庭审陈述及徐慧玲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徐慧玲、李丙森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同年农历年底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1997年3月1日补办了。1998年8月19日长女李嘉欣出生,2000年3月23日长子李绍堂出生。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2004年李丙森外出做生意且常年不回家,徐慧玲带着两个子女常在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徐慧玲与李丙森虽然结婚有十余年时间,但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李丙森经常在外做生意不归,对子女和家庭缺乏照顾,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徐慧玲要求与李丙森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李丙森长年外出,婚生两个子女现又均随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应由徐慧玲抚养为宜。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李丙森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200元为宜,直至两个子女成年。庭审过程中,徐慧玲自愿放弃一切夫妻财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