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徐慧玲与李丙森离婚。
二、婚生长女李嘉欣、长子李绍堂随徐慧玲生活,李丙森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李嘉欣、李绍堂年满18周岁,李丙森于每年元月1日支付抚养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丙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爱红
审 判 员 刘明亮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二○○九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 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