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建中,男,1963年2月13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隆回县横板桥镇羊楼村1组10号。
委托代理人刘华瑭,隆回县横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小红,女,1966年5月10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隆回县横板桥镇羊楼村1组10号。
原告廖建中与被告彭小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独任审判,书记员肖湘川担任记录,并于200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建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小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建中诉称,1996年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口角后就搬回娘家,此后双方关系开始冷淡;2005年2月原、被告再次争吵后,被告就断绝了与原告的来往;2008年3月被逼向法院起诉,同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拒绝与原告和好,直到现在两人互不往来;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彭小红没有应诉和答辩。
原告廖建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籍资料及证,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
2、(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能证明被告1996年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父母发生口角,并回了娘家,2005年2月原、被告又发生争吵,此后双方很少见面。2008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同年6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3、对廖连田的调查记录。廖连田系羊楼村支部书记,他证明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了,2008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双方对离婚都没有意见,因小孩反对,他们做工作把被告劝回家,但当天下午被告又走了,此后未与原告联系,现小孩也不管他们的事了,被告也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想法,要和好是很难的。
4、对廖克回的调查记录。廖克回系羊楼村秘书,他证明原、被告2005年开始就断绝了来往,另证明的内容与3号证据相同。
5、原告代理人对原告廖建中的问话记录,原告陈述1996年被告与原告父母吵架,被告搬回娘家。2005年2月被告断绝了与原告来往,2008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互不往来。
上述证据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再结合原告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廖建中与被告彭小红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1日在隆回县横板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3月17日生男孩廖东升,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较好。1996年因家庭琐事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口角,被告回到娘家,随后又外出打工,双方关系开始冷漠,由于被告给家里寄钱不多,原告认为被告给家庭所尽义务不够,于2005年2月发生争吵,此后原、被告开始分居。2008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2008年6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互不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