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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才梅诉被告王思长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蒋才梅,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农民,住隆回县大水田乡白凼村8组17号。

  委托代理人罗小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思长,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大水田乡白凼村8组17号。

  原告蒋才梅诉被告王思长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才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小云、被告王思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4月相识,10多天后登记。2000年3月生大儿王涛,2005年8月生小儿王泉。因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性格不和,两人在一起时经常吵架。被告一家对原告不信任,用钱都要到被告母亲手里拿。被告姐姐闹离婚,被告的姐夫到被告家中闹事,原告和两个儿子也受到威胁,没有安全感。2007年4月原告回娘家,原告回到娘家后,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不闻不问,电话也不打一个,原告对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很失望。2008年5月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了娘家,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大儿子,被告抚养小儿子。

  被告辩称,原、被告自1999年结婚以来,已经10年,夫妻感情很好,并有两个儿子,因此原告所说的感情基础不牢,性格不和,显然是不存在的。被告之姐因备受丈夫折磨,被迫离婚,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并未对小孩有伤害,这纯粹以此做为离婚借口。原告在家中,从未受到被告及其父母的打骂,且原告来去自由。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3月相识,1999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4日生大儿王涛。2005年8月2日生小儿王泉。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到了2006年时,因被告的姐姐闹离婚,被告姐姐的前夫到被告家中吵闹,原告认为没有安全感。原告于2007年4月回娘家。后来,被告将原告接回家。2008年6月19日原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了被告;从此以后,两人一直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蔡华松的证人证言及户籍证明予以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有两个小孩,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后来原告认为自己在被告家中没有安全感,从而离开被告,但只要原、被告以家庭为重,多加交流、沟通,互相关心、体贴,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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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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