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许原告蒋才梅与被告王思长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爱 炎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肖 湘 川
不准许原告蒋才梅与被告王思长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爱 炎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肖 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