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书彪,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住隆回县桃洪镇五社区桃洪中路104号18栋1单元402号。
委托代理人刘仕涛、刘定凯,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燕,女, 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武冈市沿河路95号附4号。
原告马书彪诉被告于海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马书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仕涛、刘定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海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正月在深圳市松岗打工时相识,开始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吸毒,但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的恶习,就提出分手要求,然而被告向原告保证把毒戒掉并从此以后不再吸毒,于是两人回到隆回,在原告的帮助下,被告一直到2007年没有再次吸毒,原告以为被告已经成功戒毒,所以在2007年3月原、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原、被告婚后无小孩。婚后被告不但打牌赌博,并且又染上毒品。2007年10月,因被告打牌赌博,双方遂发生争议,被告离家出走。2008年5月14日,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被告的身份证已丢失,所以登记离婚不成。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海燕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无音信,故未答辩。
原告马书彪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2、审查处理表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对马书彪的问话笔录,欲证明原、被告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的情况以及婚后两人感情不好的原因。
4、对马庆满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及原告提起的原因。
5、对马湘金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
6、对马中南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的原因。
7、对马湘振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以及离婚的原因。
8对阳进军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的原因,以及双方曾的情况。
9、隆回县西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欲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情况以及被告现下落不明。
10、协议书,欲证明原、被告曾于2008年5月14日协议离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