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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书彪诉被告于海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被告于海燕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过原告的陈述,以及举证,结合本院的认证,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04年正月在深圳市松岗镇打工时相识,相识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的恶习,于是原告提出分手,但是被告保证将毒戒掉并保证以后不再吸毒。此后到了2007年被告不再吸毒。这样原、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又染上毒品,经原告劝说被告,被告根本不听,2007年10月,被告离开原告,从此以后,原、被告分居生活。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被告的身份证已丢失,故原、被告到民政部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从此以后,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过程中,原告发现被被告有吸毒的恶习,但被告保证戒掉毒瘾且不再吸毒,这样原、被告才登记结婚,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但是婚后不久,被告又染上了毒品,且经原告劝说,被告根本不听,仍然吸毒并且离开了原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书彪与被告于海燕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书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芝 彬

  审 判 员 刘 爱 炎

  人民陪审员 傅 高 松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 娟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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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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