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兰英,女,1978年3月24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农民,家住隆回县南岳庙乡塘现村2组31号。
委托代理人周志林,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生,男,1976年12月19日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农民,家住广水市余店镇林寨村15组。
原告周兰英与被告王冬生一案,本院于 200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爱炎、人民陪审员傅高松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肖湘川担任记录,并于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兰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冬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兰英诉称:原、被告生育小孩后,因被告好玩,经常深夜回家,双方经常吵架相骂;2004年被告受别人挑拨,猜疑原告,对原告不冷不热,对女儿也不尽义务;2006年正月被告以开店为名,向原告要钱。原告因无钱未给,此后被告就再也没有与原告联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徽云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3万元。
被告王冬生没有应诉和答辩。
原告周兰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户籍资料及证。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
2、出生医学证明。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4日生女孩王徽云。
3、隆回县南岳庙乡塘现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小孩出生后一直是原告父母带养,被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现小孩在原告打工的单位学校读书。
4、广水市余店镇林寨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村领导听被告父亲反映,被告近两年在外打工,没有回家,家里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
5、对王道享的调查记录。王道享系林寨村支部书记,他证明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在他们村住了一段时间,近两年没有看到被告,听被告父亲讲原、被告分手两年了。
6、对王三香的调查记录。王三香系被告王冬生父亲,他证明小孩生下来到现在,都在原告家生活,没到他家来过,他听他儿子王冬生讲2005年原、被告两人就开始分居,并闹离婚,他有两年没有被告的联系的方式了,看原、被告的情形,双方和好是不可能了,他要求带小孩,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用。
7、对周子平、胡再梅的调查记录。两人系原告父母。他们证明1998年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相识谈恋爱他们就反对,后没办法才同意,2001年10月4日生女孩王徽云,因被告爱讲假话,不思进取,反而问原告要钱,两人经常吵架。2004年原、被告不在一起打工,被告猜疑原告,2005年4月被告与原告大吵一架后,两人从此开始分居,小孩一直是他们帮忙带养,另他们还证明原告结婚时未置办嫁妆,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