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原告周兰英与被告王冬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8、对原告周兰英的问话记录。原告陈述她与被告结婚两年后被告经常半夜回家,并有女孩的热线电话,两人为此经常争吵相骂。2005年4月,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在广州打工有第三者,持刀要杀她,之后被告又去了北京,两人未再在一起,2006年正月被告以开店为名打电话问她要钱,她没钱未寄,此后就再也有被告的联系了,此后小孩的抚养费用都是她个人承担。

  上述证据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从以上证据再结合原告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1998年夏天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1年3月27日在原广水市兴隆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2001年10月4日生女孩王徽云。婚后两年两人感情尚好,但后来因被告深夜回家并与异性有电话,两人经常吵架相骂。2004年下半年因原告的一个老乡单恋原告并向被告打电话挑拨原、被告的关系,被告为此怀疑原告有外遇,两人矛盾迅速加剧。2005年4月,被告持刀威胁要杀了原告。之后不久被告又去北京打工,从此两人分居。2006年正月被告以开店为名向原告要钱,原告未寄,此后被告未再与原告联系,也未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原告向被告父母探听亦不知被告下落。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4年多时间,且两人未再有任何联系也有3年多时间,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法定,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支持。婚生小孩王徽云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且近3年被告也未履行做父亲的职责,并不知下落,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仍由原告抚养为宜,但被告应支付部分抚养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兰英与被告王冬生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徽云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王冬生承担抚养费16 000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兑现。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兰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芝 彬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