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原告刘定炼与被告陈彩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刘定练,又名刘定炼,男,1983年1月4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隆回县南岳庙乡桃冲村4组3号。

  被告陈彩红,女,1984年8月27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隆回县南岳庙乡桃冲村4组3号。

  原告刘定炼与被告陈彩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独任审判,书记员肖湘川担任记录,并于2009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定练诉称:由于被告父母另有所图,致使被告丢下则出生数天的小孩不管;上次被告起诉离婚,因其拒付小孩费未达成协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基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分居达2年多,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金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8万元。

  被告陈彩红书面答辩辩称:完全同意与原告离婚,是原告对被告在生育期间不问不管造成感情破裂的结果,原告在广州打工3年多,每月工资3000多元,共计10万元,被告应分割5万元;被告生活非常困难,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8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就将小孩交给被告抚养。

  原告刘定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籍资料。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

  2、本院(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能证明2006年12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后,双方断绝来往,以后小孩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2008年11月27日被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因小孩抚养费的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同年12月25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3、隆回县南岳庙乡桃冲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在小孩出生42天就离家外出,以后一直没有回原告家,也没打电话询问小孩的情况。

  4、原陈彩红的代理人对陈彩红的问话记录。陈彩红陈述她与原告及原告家人之间不期相遇不相搭理,形同陌路,双方分居已有两年多了,早就没有夫妻感情了。

  5、原陈彩红的代理人对曾仁妹的调查记录,曾仁妹系被告母亲,她证明被告的嫁妆有电视机一台、音箱一组、消毒柜一个、组合柜一个、沙发床一个、沙发椅一个、大小桌子各一套、被子三套、写字台一个、火盆一个、脚盆一个,另证明的内容与4号证据相同。

  6、原陈彩红的代理人对刘会解的调查记录。刘会解系原告父亲,他证明因被告母亲言语导致两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原、被告2006年12月分居后互不往来。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