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娜答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完全破裂,坚决要求离婚;2、鉴定符合法定程序;3、上诉人所称的债务,被上诉人均不清楚。聂娜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双方在二审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聂娜与孟亚军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感情不和。聂娜于2007年9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虽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明显改善,且聂娜在原审与二审中均坚决要求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孟亚军上诉提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上诉理由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财产问题,原审法院依法委托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装修、家俱、家电及房屋升值部分进行了鉴定,孟亚军虽认为该鉴定错误,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审采信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孟亚军认为夫妻双方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还有其他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聂娜对该债务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孟亚军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孟亚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孟亚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海 鹰
审 判 员 夏 蓉
审 判 员 向 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 羚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