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素娣,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辉,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谷留海,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国阳,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素娣与被告谷留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素娣诉称:我于1989年出嫁到康村,1991年生育一子康XX,我丈夫于2001年因病去世,2006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均系再婚),并于2007年4月17日办理了结婚手续,被告到康村生活,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跟我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为了维持这个家庭我做了很大努力,但无济于事,请求法庭依法判令我俩离婚,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谷留海辩称:2006年我俩经人介绍认识,未结婚先,后于2007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的起诉不实,我俩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各人各人的小孩,并分割共同财产浚县宏基花园商品房一套。
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
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及如何分割。
一、原告王素娣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谷留海的质证意见。
1、两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原告的身份;
被告谷留海对该书证无异议。
2、善堂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康检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未孕;
被告谷留海对该书证无异议。
3、康XX证明材料一份,主要证明,他与原告王素娣是邻居,常见到原、被告生气吵架,男方还提出过离婚;
被告谷留海对该书证有异议,称内容不实。
4、证人齐XX当庭作证,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家俱是王素娣购买,且谷留海女儿看病王素娣从其存折上取出了3000多元用于给孩子看病。
被告谷留海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称内容不实。
5、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其分期付款在浚县宏基花园购买商品房一套。
被告谷留海对该书证无异议。
6、交款凭证复印件七份,用以证明商品房是原告独立产权;
被告谷留海对该书证无异议。
7、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复印件三份,用于证明其购买商品房时贷款20000元,后陆续还款,现结欠本金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