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谷留海对该书证无异议。
8、丽达家俱城收据一份,用以证明其结婚前购买的家俱是其自己购买;
被告谷留海对该收据提出异议,称不是正规发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9、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两份,用以证明被告女儿在郑州看病,原告支付医疗费3700元钱;
被告谷留海对该书证无异议。
10、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三张(共计268元),拟用以证明被告女儿看病,原告支付的费用;
被告谷留海对该书证无异议。
11、河南省人寿保险统一发票及交款收据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为被告及其女儿投保的费用;
被告谷留海对该书证无异议。
12、证人王XX当庭作证,主要内容为:他和王X是一个村的,王X说他姐家在城里买房借他的钱咧,王X让他帮忙把王X的麦卖了,当时卖不到4000元钱,王X又补上一部分,一共借给他姐4000元钱;
被告谷留海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称自己不知道此事。
13、证人史XX当庭作证,主要内容为:他嫂王XX和他哥史X是一家,去年他哥史X在他处借了两次钱,第一次是4000元,第二次是7000元,第一次史X没说干啥用,也没有打手续,第二次史X说借给王XX他姐王素娣用,史XX让王素娣打了两个欠条;
被告谷留海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称自己不知道此事。
二、被告谷留海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告王素娣的质证意见:
1、中国邮政储蓄转帐凭单九份,合款7150元及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六份,用以证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给原告转的款数;
原告张素娣对该书证有异议,称其卡上没有收到那么多钱。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不提异议的部分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康XX的证明材料被告提出异议,但该证据能够与齐XX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争吵,对其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人齐XX当庭的陈述被告提出异议,但该证人的部分陈述能够与康XX的证明相一致,且被告未有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成立,对其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丽达家俱城收据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有证据能够证明家俱是其自己购买,对其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人王XX、史XX当庭的陈述,虽然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购买商品房时,其借款2000元,其他款项均为原告王素娣支付,且被告不能说明购买商品房资金的来源,故对该两位证人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谷留海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转帐凭单及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虽然原告提出异议,但该证据是国家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