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告王素娣在浚县善堂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尚欠本金14000元及借史XX现金11000元,王XX现金4000元,由原告王素娣负责偿还;
五、原告王素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谷留海共同财产分割款59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建新
审 判 员 朱绍新
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来希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