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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远增与谭爱华离婚纠纷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谭远增,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天鹅村新礼组222号。

  被告谭爱华,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天鹅村新礼组222号。

  原告谭远增与被告谭爱华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再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远增、被告谭爱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远增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于2001年2月27日办理,婚后生育一男孩。2006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未同意,次日经村组织协调无效。2006年7月30日被告擅自离家出走,原告在2007年2月20日、2008年1月24日、2008年2月1日、2008年2月13日去被告娘家接人无果。2009年1月21日原告带着小孩再去被告娘家接人,当时被告在家里却拒不见面。2009年1月24日原告又去接被告未果。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分割,并由原告谭远增抚养小孩。

  被告谭爱华辩称,原告谭远增所诉不实。原告经常打骂被告。对被告及家庭没有尽到责任,被告患病原告也不给钱医治,是被告的父亲借了3000多元给被告治好病的。现被告谭爱华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小孩,并请求法院分割原告谭远增的十多万元工资款,判令原告谭远增给予被告谭爱华一定的经济帮助。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远增与被告谭爱华于2000年相识,2001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金6200元,被告的陪嫁物有:TCL牌彩色电视机一台,TCL牌洗衣机一台,松顶影碟机一台,功放机一台,电风扇两台,金耳环一对,被子四床,定箱钱4700元,以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婚后前一段时期夫妻关系较好,2002年11月2日生育男孩谭凯,谭凯现在随原告生活。近几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均不善于处理家庭矛盾,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加之双方缺乏沟通,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从2006年7月30日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09年3月12日原告谭远增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谭爱华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一台格力牌1.5P空调。定箱钱4700元已花费。在分居期间被告谭爱华患病治疗,现已痊愈。

  以上事实,有原告谭远增及被告谭爱华的当庭陈述,原告谭远增提交的结婚证、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被告写给原告的一封信及被告谭爱华提供的医疗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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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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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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