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远增与被告谭爱华自愿离婚;
二、原告谭远增自愿抚养小孩谭凯,不要求被告谭爱华给付小孩,被告谭爱华对小孩谭凯有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台格力牌1.5P空调归原告谭远增所有,被告谭爱华自愿放弃分割。被告谭爱华的陪嫁物中金耳环一对归被告谭爱华所有。其余陪嫁物即TCL牌彩色电视机一台、TCL牌洗衣机一台、松顶影碟机一台、功放机一台、电风扇两台、被子四床被告谭爱华自愿放弃,抵作小孩抚养费;
四、原告谭远增自愿给予被告谭爱华经济帮助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远增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 再 云
二0 0九年 四 月 三十 日
代理书记员 何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