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口角打架,现分居生活,上诉人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不同意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殿学
审 判 员 于福桐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