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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效力(3)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4、黄甲父母处分黄甲财产,不是为了黄甲的利益。

      处分行为是否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应斟酌当时一切情形认定,只有在确有处分之必要时,始得为之。在本案中,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是考虑了两家是近房,基于成年人的情面,而没有考虑到黄甲的利益。如果说,医疗费、交通费等是由黄甲父母支付的,实际上是黄甲父母的损失,那么残疾补助费是对黄甲本人今后生活的补助,残疾赔偿金则是对黄甲精神损害的抚慰,放弃这些财产,无论如何不能认定是为了黄甲的利益。

      5、黄甲的亲权人对黄甲财产的无偿处分行为无效。

      根据“区分说”,亲权人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无偿处分其财产者,无效。本案中,黄甲的亲权人放弃黄甲的大部分债权,显然不是为了黄甲的利益,故其处分行为无效。

      6、法院应判令黄乙父母赔偿黄甲的全部损失。

      因黄甲父母处分黄甲的债权无效,故关于赔偿数额的调解协议亦应无效。法院应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注释: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58页。

      ②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93页。

      ③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1页。

      ④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3页。

      ⑤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6页。

      ⑥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页。

      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8至179页。

      ⑧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

      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8页。

      ⑩邱鹭风:《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探讨》、《民商法学》1999年第二期。

      ⑾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第88页。

  省人民法院·许雪樵 徐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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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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