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黄甲父母处分黄甲财产,不是为了黄甲的利益。
处分行为是否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应斟酌当时一切情形认定,只有在确有处分之必要时,始得为之。在本案中,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是考虑了两家是近房,基于成年人的情面,而没有考虑到黄甲的利益。如果说,医疗费、交通费等是由黄甲父母支付的,实际上是黄甲父母的损失,那么残疾补助费是对黄甲本人今后生活的补助,残疾赔偿金则是对黄甲精神损害的抚慰,放弃这些财产,无论如何不能认定是为了黄甲的利益。
5、黄甲的亲权人对黄甲财产的无偿处分行为无效。
根据“区分说”,亲权人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无偿处分其财产者,无效。本案中,黄甲的亲权人放弃黄甲的大部分债权,显然不是为了黄甲的利益,故其处分行为无效。
6、法院应判令黄乙父母赔偿黄甲的全部损失。
因黄甲父母处分黄甲的债权无效,故关于赔偿数额的调解协议亦应无效。法院应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注释: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58页。
②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93页。
③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1页。
④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3页。
⑤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6页。
⑥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页。
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8至179页。
⑧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
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8页。
⑩邱鹭风:《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探讨》、《民商法学》1999年第二期。
⑾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第88页。
省人民法院·许雪樵 徐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