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7)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
申请人:伍XX,女,汉族,1976年X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手机:137117XXXX7。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XX(被告)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2007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2007)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申请人于2007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证明》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2000元/月。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伍XX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律师
2007年8月8日
四、伍XX诉何XX离婚案一审代理词
(卢愿光律师出具)
尊敬的审判长:
我们受伍艺英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伍XX诉何XX离婚案中担任伍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本案经今天开庭审理,有关案件事实已更加清楚,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伍XX诉被告何XX离婚的重要原因:原告、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没有建立感情。 被告脾气极度暴躁,经常谩骂原告,实施多次,已严重威胁原告的人身安全,导致夫妻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且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没有关爱,在有固定工作、稳定高收入的情况下,长期没有给付原告及孩子的必要生活费用,原告及孩子生活极度困难,使双方矛盾更加尖锐,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何X潢应当判决跟随原告伍XX生活,更有利孩子的成长。
何X潢于2006年3月27日出生,至今才1岁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况且一直以来何X潢大部分时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原告已投入大量精力照顾小孩成长及康复治疗,才使患有严重溶血病、脑瘫的何昊潢保住性命,身体功能得以部分康复,虽然目前的病情还相当严重,但已经比出生时医生预言的情况好,这全有赖于原告日日夜夜呕心沥血、无微不至的照顾及关怀。
根据何X潢患有严重脑瘫的病情,医生也特别强调何X潢0岁——3岁的智力康复极为重要,如果错过这段黄金时期,后面花再多的金钱、精力进行治疗,也无法弥补,在这方面需要作为母亲的原告多照顾及配合康复治疗。如果何X潢跟随被告生活,离开原告照顾的环境,不仅生活上不习惯,影响其成长,而且被告工作很忙,根本没有时间照顾何X潢及配合医院的康复治疗,将严重延误何X潢的身体成长及智力康复,后果将不堪设想。
被告在《答辩状》写道:“3、原告性格嚣张暴戾,而且有明显的暴力倾向,还有精精病史。4、原告的父母和弟弟均有离婚史,在此影响下,原告的心理和生活态度和性情无疑受到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被告子乌虚有的说法,在法庭上被告没能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法庭已充分注意到被告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被告这样做的动机不纯,目的是为了争夺儿子何X潢的抚养权,但不顾事实真相,凭空涅造事实,丑化原告个人的人格及家属人格,给原告及家属造成名誉损害,原告保留追究的权利。
从有关法律规定、实际的生活情况及有利于何X潢的康复等方面的情况考虑,何X潢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更有利何昊潢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