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央电视台分别在《今日说法》栏目和《社会经纬》栏目报道,并邀请学者讨论、评析这一案件。有关的报刊、杂志上有关该案的讨论则更多。笔者能够收集到的有:《“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5日;《第三者是否有权接受遗赠》,载《青年报》2001年11月20日;《2001年热点民事案件点评》,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4日;《二奶持遗嘱要分遗产,引用道德断案的界限在哪里?》,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18日;《“二奶”与情人的遗产》,载《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2期。另外《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发表了《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功能》等文章专题讨论这一案件。笔者在本学期承担的民法总论课上,曾提及这一案例。2001级法律硕士班的不少同学发表了有见地的,但同样存在分歧的意见。
[5] 参见周辉彬:《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
[6] 在笔者看来,对于价值判断问题,真正的客观无法做到。
[7] 如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第3项。即使这些规定,合同法也作了不小的改动。
[8] 如果让我参加合议庭投票表决,我本人的价值取向会促使我认定黄某所立遗嘱为。
[9] 这里不免会牵扯到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本身的合理性问题。因这些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不展开论述。
王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