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提审:离婚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安宁与梅华的离婚无效后,就意味着两人从前的合法婚姻关系得于恢复,他们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夫妻。而安宁与再婚妻子的婚姻也是经过合法登记,在没有依法解除之前,安宁就是拥有两个妻子的人,这意味着安宁已构成民事重婚。
顶着巨大的压力,安宁再次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同时,又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2002年10月13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南充中院的行政判决与法理相悖,适用法律不当。于是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2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川检民行抗字(2002)103号民事抗诉书作出抗诉认为:顺庆区民政局在办理安宁、梅华的离婚登记中,虽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撤销离婚证的理由。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能只考虑法律效果,还应考虑社会效果,在综合两者效果后,作出正确的判决。而本案无论从法律效果或是社会效果看,均不宜作出撤销判决。故南充中院的行政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特向高院提出抗诉,请予再审。2003年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行抗字第1号行政裁定,决定由高院进行提审,并于2003年10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第三人安宁与原审上诉人系自愿达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并亲自到民政局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表并签字确认,二人应属自愿离婚。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过程中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成为撤销民政局顺婚处字第151号离婚证的理由。结合本案离婚证已发生法律效力及第三人离婚后又重新结婚多年的情况,民政局为安、梅二人颁发的离婚证不应撤销。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南充中院的判决,维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1)南顺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文中安宁、梅华、白玲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安宁和梅华的离婚登记不宜撤销
主持人何乃寻
特邀嘉宾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我国著名民商法专家、我国民法典草案撰稿人之一、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负责人尹田教授。尹教授,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按规定应提交什么样的手续?
尹田:这要分两个阶段来说,1994年1月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而2003年10月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仅要求当事人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个案子中的当事人离婚是在996年12月,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主持人:对于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最重要最关键的条件应当是什么呢?
尹田:由于婚姻涉及当事人重要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离婚则意味着放弃相应的权利,因此必须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是最关键的条件,这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议事项。修订前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一条的规定在2001年月修正后实施的《婚姻法》变为第三十一条。
主持人:也正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虽说梅华在与安宁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梅华没有出具身份证、单位证明这些证件,民政局却准予给予办理了离婚登记。这在离婚登记中是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安、梅二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自愿达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并签字,这表明是两人的真实意愿。
尹田: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离婚自由。安宁和梅华的行为就是行使他们离婚自由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要件,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当然如果严格按规定,是应当履行出具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必要的证明手续,但这些也仅是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是否准予离婚的最主要要件。
主持人:按梅华的说法是,她当时是不愿意离婚的,是受了安宁的欺骗。
尹田:一是梅华没有支持这一说法的事实和证据,二是如果她当时真的不愿意,是受了欺骗,那么,过后她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依法撤销。事实上,在没有任何阻碍她申请撤销的情况下,她都没有行使这一权利,却在安宁再婚后才有所“觉醒”,这是不合常理的。
主持人:如果说梅华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给他和安宁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尹田:由于离婚是梅华的真实意愿,她在没有听说安宁再婚前不会对婚姻登记有什么异议。如果说她真的不愿离婚,或者说办了离婚登记手续马上反悔,以登记过程中的一些手续不齐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可以在登记之后的60天内向登记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说,梅华在安宁再婚后才向有关民政部门申诉,在离婚一年多后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原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