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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的经济学分析(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的团队本质决定了婚姻是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从合约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产权主体这一逻辑起点出发,夫妻双方都有资格拥有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财产作为婚姻这一团队生产的“集体产品”,是由团队成员——夫妻双方共同利用其人力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成果,无法按个体作原子化区分,自然不能归某一方独占,而应由其共同享有。

  关于结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 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意见”,可以分为固有的共同财产和转化的共同财产两大类。前者包括该“意见”第2条规定的:(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 )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后者主要是指“意见”第6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 上述固有的共同财产,除第2项规定外, 其它共同财产均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存续期间人力资本投资取得的财产,符合婚姻的团队本质,而第2 项的规定,将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由于此时交易费用为零,该权利配置是有效率的,但将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对另一方来说就是搭便车,这样的权利配置是没有效率的,不过,如果另一方对其配偶的尽过扶养义务,也就是说付出过成本,将其配偶继承、受赠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这样的权利配置也不是没有效率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结婚后对其经营、管理,将其人力资本投资于该财产上,对于该财产的增值部分,另一方付出了成本,赋予其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权利,使其成本和收益相等或接近,这样的权利配置是有效率的,但由于另一方对他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取得没有付出成本,将这部分财产权利赋予另一方,是没有效率的。因此,我国婚姻法应将共同财产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人力资本投资取得的财产或类似共同继承、受赠以及一定条件下一方继承、受赠这样的符合权利资源配置效率的财产。

  二、分割夫妻财产的实证分析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家庭中,男女两性的人力资本有着及其重大的差异,那就是妇女的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特征。所谓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特征是指工作中有些人才具有某种专门技术、工作技巧或拥有某些特定信息。(注:参见O·E·威廉姆逊:《交易费用经济学讲座》,载《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1987年第50期。)一个具有某种专用性资产的人要退出企业,则会给退出者本人或企业带来损失,因为这种特异能力在企业外部得不到充分评价,是一种难以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源押出。(注:参见[日]加护野忠男、小林孝雄:《资源抵押与退出障碍》,转引自[日]今井贤一主编:《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同样,在婚姻产生的家庭中,只有妇女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在抚养子女和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也比男性更具有先天优势,而妇女的这些特异能力在婚姻外部得不到充分评价,不像男性的人力资本那样是一种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源。

  现代意义上的分别财产制,确立于英国1935年的《法律改革法》。这种纯粹的分别财产制,不仅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也只对各自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这种财产纯粹分别所有的原则,忽视了婚姻的团队本质,没有看到夫妻间人力资本的相互依赖和协作关系,妇女的人力资本的效益未得到承认。当婚姻终止时,由于妇女的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其不可收回的资本的损失就是一种沉没成本,(注:沉没成本适用于所有有形和无形的资本,一般情况下,沉没成本越大,退出障碍也就越大。参见于立、王询:《当代西方产业组织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0~81页。)沉没成本越大,妇女退出婚姻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笔者认为,这种纯粹的分别财产制,不符合帕累托效益标准。所谓帕累托效益,是一种可用作评估资源配置的方法,它通常表述为:“如果没有方法可使一些人境况变得更好一些而又不致使另一些人境况变得更差一些,那么这种经济状况就是帕累托有效的”。(注:[美]H ·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费方域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4页。)按照上述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的财产权利配置,于男性而言,在得到妇女协助的情况下,把自己的人力资本投向市场,其收益大于成本;于妇女而言,其对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未得到评价,成本大于收益,交易成本过高,根据帕累托效益标准,其权利配置仅对男性有利,因此是无效益的。同时,这种权利配置会发生外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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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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