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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的经济学分析(3)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在经济学中,对外部性基本含义的一个通俗解释是,当一个人或一些人没有全部承担他的行为引起的成本或收益时,反过来说,有人承担了他的行为引起的成本或收益时,就存在着外部性。(注:参见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页。 )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某一主体的活动给别的主体带来了可以无偿得到的收益,负外部性是某一主体给别的主体造成损失或使其增加成本,却无需赔偿。从资源配置的意义上分析,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就负外部性而言,虽然损害的制造者没有承担加害他人的后果,但该后果由社会(即损害者以外的主体)承担者,所以损害者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别的主体特别是直接受害者的私人成本就会同时增加。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损害者在不承担损害他人后果的条件下,往往就会以社会或别人巨大的代价换取自己的小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正外部性的制造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让别人无偿受益,他可能会约束或修正自己的行为,使别人免受或少受其益,这样的后果,就减少了社会福利。所以,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单个主体最大化行为不会自动导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为此,就必须采取措施对其加以矫正,以减少或消除外部性在社会成本中的构成比重,努力使社会成本(收益)接近或等于私人成本(收益),将外部性制造者所制造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变为制造者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即外部性内部化。外部性内部化的关键,在于外部性所表现出来的外在于外部性制造者的外部损害和外部利益确定给外部性的制造者,而确定的方法,按照科斯教授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思路,是对外部性所及的产权问题的依法界定和维护。

  在夫妻财产的产权界定中,纯粹的分别财产制,一方面使离婚时男性不承担妇女的成本损失,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而妇女的私人成本同时增加,不仅给妇女造成了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发生由男性引起的机会主义离婚。另一方面,由于妇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让男性无偿受益,她可能会约束或修正自己的行为,减少其人力资本对家庭的投资,把人力资本更多地投向市场部门,以减少其机会成本(注:所谓机会成本,也称经济成本,是采取某种而非另一种行动所放弃的机会的成本。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46页。 )的损失,这样的后果,就减少了社会福利,不能实现帕累托效益标准。

  在当代,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分别财产制的弊端,对其外部性问题加以纠正,使外部性内部化,将夫妻所制造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变成他们自己承担和享有的私人成本和收益,对夫妻财产外部性所及的产权问题依法重新界定和维护。当代许多国家,虽然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也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分割,以减少外部性问题。德国的剩余共同制、瑞士的所得分配财产制,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予以平均分割。(注: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63、1378条;1988年修改的《瑞士民法典》(英文版)第196~220条。)分别财产制产生的鼻祖——英国,在判例法中允许妻子在离婚时对家庭财产享有1/3或更大比率的利益,(注:参见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4页。)在制定法中对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如1996年《家庭法法案》第16条第2款对1973年《婚姻事件法》25B条(离婚时由养老金计划所生权益等规定)第2 分条作出的补充规定:特别是在法庭作出财政命令的场合,该命令应该就享有养老金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分割问题作出规定,以减少对养老金享有权利的这方当事人的权利,创设对方当事人的养老金权利;以及日本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规定的“夫妻一方得对他方请求为财产之分与”、“家庭裁判所应依夫妻之协力所得财产之数额及其一切情况,定其分与数额及其方法”,(注:《日本民法典》第768、771条。)这些立法例充分认识到婚姻的团队特征、妇女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分割夫妻财产的外部性问题,提高了权利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了帕累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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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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