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法律>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2008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目录

  说明

  第一章 关于家庭暴力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章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财产分割

  第六章 子女抚养和探视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其他

  第三章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必要性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联系方式的保密

  人民法院应对受害人的有关信息保密,特别是不能将受害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受害人留下常用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受害人保护性缺席

  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处理极度恐惧之中的,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受害人的申请,单独听取其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该案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

  4. 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