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 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
1. 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2. 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
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是受害人;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 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