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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理解(3)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双方受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明确的、肯定的。但遭受一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或一方的家庭成员受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可否请求赔偿呢?比如女婿与共同生活的岳父母;儿媳与翁公婆母或岳父母对女婿;公婆对儿媳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在离婚时,是否也有理由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解释是称行为人实施暴力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并没把“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受害者直接表述为“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所以,婚姻当事人自身遭受对方家庭成员的暴力和自己的家庭成员遭受对方的暴力都可以请求赔偿,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家庭成员”这个范围并考虑相应的暴力后果,包括对精神的损害。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精神的折射。

  关于家庭暴力的确认和适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作为农村山区,常会遭遇许多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现象,比如男人见妻子在第三者家乐不思蜀,气愤了约集亲友去强行抢回来,或者见媳妇在红杏出墙,总背着自己去幽会、偷情,男人便随跟脚步,不离左右,使婆娘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在法庭门口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及亲友一拥而上估倒拉,要离婚的当事人回家乖乖呆着,看管起来。这些,无不都带有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色彩,有时甚至还比较激烈。这些是否都以“家庭暴力”论处,作为离婚赔偿请求的条件,对此,我们的法官应该站在立法精神高度,从维护社会公德和弘扬公序良俗出发,据情裁量,可从宽处理。

  (二)、关于同居

  《解释》(一)第二条称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本条的理解,应力求将同居与重婚和偶发性婚外性行为相区别,既不能从重理解,以重婚视为同居,也不能从轻理解,以偶发性婚外性行为作为同居。尤其要抓住“持续性”、“稳定性”的特征。持续是时间长久。稳定是对象固定。但要多长时间才算持续?一年半载算不算数?三五几天又算不算数?居一阵又停一阵,断断续续又算不算数?这些都留给我们不少空白,也给适法带来滋生不平等的空间。还有对同居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是否要受时效的限制?比如说一方在2年前有实实在在的婚外同居行为,一方在2年后才诉讼离婚并依《婚姻法》第46条提起赔偿请求该不该给予保护?再有,持续性是对固定对象的持续,还是与他人同居行为状况的持续。与一个对象长期同居属持续自不必说,但变换对象,“走马灯”式的与人同居又该不该以持续论呢?还有一个问题。“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居住”有无空间限制?如有,空间为一个家?一间屋?还是一张床?居住又有无内容要求?是否以“性”为判断标准,“素居”又算不算数?现代文明不断进步,家庭外延在逐步扩大,现实生活中“假打”很多,有歪表妹、歪小姨妹、歪干兄妹,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谁知他们是“晕居”还是“素居”。本身男女之间的事情就十分复杂,同居现象也就形形色色,五花八门,要辨别同居的真假,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请求一方的合法权益,还真得要借我一双慧眼,把那纷扰看得清清楚楚,真真切切。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1、同居持续性的认定要有一个时间要求。可以一个月为起点。

  2、同居稳定性和持续性的认定应包括同居行为的持续。没有固定对象、“走马灯”似的同居应视为具有持续性、稳定性。

  3、同居不区分空间。不论同家同室,还是同床共枕,“晕居”还是“素居”。只要“共同居住”,足以使人产生双方关系不正常的合理怀疑即确定为同居。但现代城市生活中“合租”行为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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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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