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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理解(4)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4、同居的损害赔偿请求应适用时效规定。对在离婚前2年内发生的同居行为,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同居行为在离婚2年前已结束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五、离婚案件赔偿请求与诉的关系。

  离婚案件损害赔偿请求是《婚姻法》修正后的重大新内容。对无过错方在离婚中请求对方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曾有将被告针对原告的赔偿请求认为是反诉,让被告交反诉费,按反诉处理的。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赔偿请求不成为反诉。因为:

  (一)反诉一般只存在了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赔偿属请求之诉,离婚属确认之诉,分属不同的诉种。

  (二)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赔偿与离婚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三)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表现为虽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其内容是同一的或类似的。离婚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内容既不同一,也不类似。

  (四)反诉的目的性在于吞并、抵销本诉的请求。而赔偿请求不具有抵销、吞并离婚的作用。

  (五)离婚诉讼属于复合诉讼。赔偿请求与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经济帮助一样属于一并解决的范畴。

  所以,有以上几点理由,离婚案件不存在反诉,应该说这也是司法界的共识。正确理解离婚案件赔偿请求与诉的关系,以利正确适用法律,全面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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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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