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法律上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长期夜不归宿的过错方应负举证责任等。此外,证据中的书证、物证、加害者的自认、知情人的证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证言、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等,均可作为无过错方用来举证的手段,以解决其举证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