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务操作中的举证难题
笔者在个案方面是以婚姻家庭为主攻方向的,因此多年来代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但多年统计下来,对于婚姻法46条得以判决认可的只有一案,且案件证据带有太多的偶然性(过错方有悔过书,同时有和过错方一块生活的15岁女儿证明)。有的案件笔者也评判出存在46条的情形(有时笔者代理侵权方),甚至承办法官也私下推断有此情形,但由于证据上存在问题,往往无过错方以败诉告终。长时间的证据难题已经让一部分法官对于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产生先入为主的观点—无过错方不可能提供得出有效的证据(笔者在最近的两起离婚案件中和承办法官谈到此问题时,法官明确答复:你们的证据不可能证明这样的问题。而此时,法官还没有看到我方提交的证据)。
由于举证的困难,社会上因此而产生了大量的婚姻调查公司,而这样的公司调查的证据是否有效,目前还值得商榷?(就我代理的诉讼而言,调查公司所做的工作并不能在诉讼方面实际帮上当事人)。在没有正常的途径调查证据的情况下,许多无过错方及其家人会铤而走险,通过私权救济,这往往会激化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如何在立法上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不让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流于形式,这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考虑此问题。《婚姻法》的45条提到了公安机关的介入,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对于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家庭纠纷是很难介入的,而很可悲的是,根据对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情杀是这类案件中比例最大的。
有一个不用怀疑的事实是:离婚给离婚者所造成的心理压力是极大的。美国华盛顿大学曾经调查了五千人的病史,发现了十五项对人们心理压力最大的环境事件,以及心理压力分数越高,则生病的可能性越大的结论。在这十五项环境事件中,离婚的压力指数居于第二位,仅次于配偶死亡,超过被监禁拘留。美国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肯定和中国的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就离婚而言,离婚对人们造成的压力和伤害,中国人的感受肯定超过美国人。而对于离婚时还存在离婚损害的情况,如果法律不能做到对过错方给予惩治、处罚,对无过错方给予保护和救济,那么,这样的离婚对无过错方而言,其压力和伤害将是更大的。人类追求公平、正义是与生俱来的本性,法律是彰现公平、正义的最好表现形式,从立法的角度切实保护那些背负极大压力的离婚受害者们的利益,这是我们社会建立“和谐社会,和谐家庭”所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