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来西亚公民陈某与被告我国公民周某于 2007年4月在马来西亚。而陈某在与周某结婚前已有一妻。2008年5月,周某购买了一套住房,10月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10年3月,周某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今年3月,陈某将周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称该房屋系他与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周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判令确认周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涉外民事案件。
法院认为,一夫多妻制即是的行为,重婚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因此,陈某与周某的婚姻效力问题只能适用我国的婚姻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陈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陈某不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不予支持其起诉请求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