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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属违法 婚姻无效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马来西亚公民陈某与被告我国公民周某于 2007年4月在马来西亚。而陈某在与周某结婚前已有一妻。2008年5月,周某购买了一套住房,10月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2010年3月,周某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今年3月,陈某将周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称该房屋系他与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周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判令确认周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涉外民事案件。

  法院认为,一夫多妻制即是的行为,重婚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因此,陈某与周某的婚姻效力问题只能适用我国的婚姻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陈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陈某不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不予支持其起诉请求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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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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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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