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陆某自1988年同居以来,从未办理过婚姻登记,但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鉴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2年,夫妻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判决双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陆某自1988年同居以来,从未办理过婚姻登记,但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鉴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2年,夫妻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判决双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