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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家庭暴力受害儿童保护制度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父母等监护人实施致伤、致残的案件不断被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10年,六岁女孩长期被父母严重虐待的案件被报道。父母用“酷刑”的方式管教女儿,用铁丝抽她,罚她跪钉子,用毛线穿耳,用烧红的火钳烙她。这个女孩痛苦的叫声让邻居受不了,老师也常常看见她的伤痕。但案发后,父母仅被行政机关处以5日行政拘留。受伤女孩仍然需要回到家庭,面对曾经严重伤害自己的父母。实际上,这并不是个案,被报道出来的案件无疑都是虐待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案件。2010年3月11日,省番禹市一名父亲在家中打死了自己11岁的儿子。这位父亲经常在家打孩子出气,孩子很多次被打后都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

  这些案件反映出了目前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及时干预和临时监护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发现不及时,干预不够,导致一些未成年人长期受到严重虐待;缺乏专门安置受暴未成年人的机构场所,受害未成年人无处安置,也得不到相应服务;没有相关机构、个人帮助未成年人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导致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最终安置问题无法解决;实施虐待的父母等监护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的报告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很难被发现;立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因为家庭问题而需要庇护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的主体以及机构,实践中也缺乏对这类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监护的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立法没有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具体规定,未成年人本身又没有能力提起申请,导致案件进入不到司法程序;除了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案件外,虐待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受虐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告诉,又没有其他亲属帮助告诉时,施虐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美国和英国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即要求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等这些与儿童服务有关的人员发现儿童受到虐待时,应当及时向儿童福利局或者儿童福利部报告。作为专门处理儿童虐待问题的政府机构,美国的儿童福利局和英国的儿童服务部会有专门人员接听咨询,发现儿童需要紧急庇护或者需要对家庭干预时,会及时干预,将受到严重伤害的儿童带离家庭,通过寄养或者机构内安置等方式予以庇护。同时,儿童福利局或者儿童服务部会对案件予以调查,认为需要撤销监护人资格时,会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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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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