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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继承权分析(2)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有人认为,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就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继承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因父母的离婚或再婚而消除,无论是与继父生活或与继母一起生活,与生父、生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存在。所以,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仍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因此,具体到本案中,王甲之母在其10岁时,改嫁给王某,此时王甲尚未成年,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王甲之母和王甲的生父都有抚养王甲的义务。从上述案情中可知,由于王甲随其母一起与王某生活,王甲之母与王甲的继父共同实施了抚养王甲的行为。因此,基于王某这种事实上的抚养行为,我们能够认定王某和王甲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甲有权利作为继子继承继父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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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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