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意味着,地方立法通过民事保护裁定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此路不通。
浙江首例“保护令”
据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统计,2006—2009年,杭州市因家庭暴力拨打“110”报警的案件有8662件,而杭州市妇联信访统计数据显示:因家庭暴力问题前来咨询投诉的信访案件占信访总数的比重逐年上升,2009已达10.5%。
“这只是冰山一角。”杭州市妇联副主席姚萍称,事实上,因为家暴的隐蔽性,实际发生的家庭暴力数量远在此之上。更棘手的是,家暴事件即便闹到法院,由于举证难及缺乏适用法律条例等原因,难以对受害者实施保护。
温州季女士就是其中一个。记者了解到,她与丈夫严某于2000年,因琐事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9年里,严某经常当着众多邻居的面与季女士大打出手。
2008年,季女士曾向法院提出,但法院最后驳回了季女士的诉讼请求。官司败诉后,严某开始变本加厉折磨季女士,到最后甚至将拳头伸向了季女士的母亲。
季女士再也不想当“沉默的羔羊”了。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走进法院大门。
然而就在2009年6月26日,局势发生了扭转。当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严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这份被称为“反家暴保护令”的裁定是浙江省首份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裁定。至今,该法院已发出5份这样的“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以后认为,“人身保护令”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一项探索,它使得遭受家庭暴力者又多了一条维权之路。
“试验”渐显诸多漏洞
李以后告诉记者,催生“人身保护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当时全国9家基层法院被选定为试点法院,龙湾法院即是浙江省内唯一试点法院。
一纸“人身保护令”发出后,赢得普遍叫好。有人大代表甚至提交议案,认为民事保护裁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地方立法很有必要”。尽管地方立法遇到重重阻碍,“人身保护令”的提出,对反家庭暴力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