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9家试点法院现推出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仍是漏洞百出。”李以后说。
比如在美国,类似“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如此具体的规定,无疑给被保护对象划定了安全线。
在国内的实践中,“人身保护令”却并没有对施暴人作出具体限制。另外,龙湾区法院的“人身保护令”时效只有3个月,这是否意味着在此期限之后,施暴人就可以殴打、威胁被保护人,而后者也不再受保护?李以后认为,这都有待于更高层次的立法明确。
近年来,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一直关注家庭暴力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建议,要求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适用人身保护裁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建议认为,目前针对家庭暴力,以人民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升级,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做法。保护令以其迅速、简便、执行力强等特点在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