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而未,随母生活的女儿状告父亲索要。日前,第一起婚内抚养费官司引起各方关注。
由于最高法院对婚内抚养费并未作明文规定,该案不仅当事人各执一词,办案法官也激烈争辩:父母没离婚,子女能否索要抚养费?共有,一方支付是否就视为另一方支付?
父母分居,女儿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
2010年3月29日,51岁的陈女士走进法院,代15岁女儿状告其父索要抚养费。
法院了解到,陈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女娜娜,陈女士每月有1500余元退休金。2009年9月,娜娜考入市内一所重点高中。为了让女儿减少奔波,陈女士决定在学校旁边租套房子,自己则放弃打工专门当“陪读”妈妈。
这一决定遭到丈夫王先生的反对。王认为,他的月收入仅1680元,还要还房贷,在外租房会给家庭带来较大负担。
但陈女士当月还是带女儿到校外租房居住,再未和王先生来往。日子久了,陈女士感到经济吃紧,母女沟通后,女儿决定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由母亲作代理人。
法官还了解到,此前的1998年、2007年,陈女士曾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后撤诉,两人仍维持夫妻关系。
娜娜诉称,爸爸只顾自己消费,与妈妈分居后完全未尽,起诉要求爸爸承担生活费、学费、房租费等计7万余元,还要求支付2010年10月直至自己能独立生活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房租费850元等。
两级法院均判女儿胜诉
2010年4月至11月,法院先后4次开庭,让双方充分阐述意见。
陈女士称,根据相关法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存续或解除而中断,故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王先生认为,夫妻并未离婚,收入共同用于家庭开支。在夫妻分居期间,他承担了房贷、、有线电视费等家庭开支,夫妻俩各自承担了家庭义务。从公平合理角度,妻子支付女儿抚养费应视同他亦支付,请求驳回陈女士诉讼请求。
2010 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目前,被告与原告母亲虽然仍是夫妻,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依照夫妻双方承担一半费用的原则,判决王某向女儿一次性支付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生活费、学费等共计 9760.2元;王某自2010年12月至女儿高中毕业时止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
王先生不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