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武院主审法官从最高法院的一则回复中找到突破口,该回复提到“离婚并不是主张费的前置条件”。依照最高法院的回复内容,武汉中院二审认为,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等,一审判决“支付生活费”用语不当,遂将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改判为支付“抚养费”,其余一审判决均予维持。
至此,武汉江汉区法院一审、武汉中院二审,均判王先生支付婚内抚养费。
判决结果引发热议
从以往判决来看,只有夫妻离婚才会涉及问题,而最高法院对婚内抚养费也未作明文规定。这起湖北首例婚内抚养费官司,引发法官内部激烈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系,一方支付抚养费就代表着另一方已支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居夫妻是一种特殊状态,夫妻二人的收入未共同使用,父亲未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湖北正义律师事务所张国平律师认为,尚未颁布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种婚内,其实大量存在于现实婚姻家庭中,湖北首判婚内抚养费案提供了一个解决此类纠纷的借鉴渠道。
日前,王先生已将1万余元各种费用转交女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