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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想继承杂屋被驳回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位老人临终前,将一间杂物房遗赠给他人,老人的养女得知情况,认为无效,为此引发一场官司。昨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分析相关证据后,最终驳回养女的诉讼请求。

  临终遗赠协议

  养女提疑

  据了解,老人临终前年过八旬,住在某小区,其妻早年已去世。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2010年2月2日,老人与年轻女子小芊签订了一份《》,小芊的母亲与老人同住一个小区。双方约定,老人将他购买的一间杂物房遗赠给小芊;小芊负责老人的生养老葬,在老人去世后负责购买一块双人墓地,将老人及妻子合葬,并承担费用;老人去世后,单位补发的丧葬费等由小芊领取。签订《遗赠》的同时,当事人还请来两名法律工作者见证,并出具见证书。

  此份《遗赠扶养协议书》签订完毕当日,老人去世。

  2个月后,老人的养女阿帆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应由她作为老人夫妇的惟一合法,继承那间杂物房,并领取退休金2万元。

  阿帆说,她有几个理由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首先,根据她掌握的老人的住院病历及病程记录记载,老人入医院时神志欠清,计算力、记忆力和四肢肌力检查不能配合,被诊断为呼吸衰竭;在入院治疗第二天,也就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和见证委托书的当天上午,老人精神差,神志欠清,处在病情危重期间,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医生建议气管插管、上呼吸机并转ICU作进一步治疗,但小芊没有同意,导致老人当晚去世。“老人的精神状态已经很差,他如何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处分财产?”

  其次,法律工作者出具的见证书曾提及,老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头脑清醒,意思表示清晰”,而后者却没有在见证委托书及《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字,值得怀疑;另外,《遗赠扶养协议》虽同样注明要当事人签名才生效,却也没有老人的亲笔签名,只有指印,足以说明《遗赠扶养协议》在形式上缺乏法律要件,不符规定,视为无效;

  第三,小芊拒绝医生的抢救建议,在事后也没有依照约定为老人购买一块双人墓地,说明小芊没有正确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生养老葬”义务,自然不具有接受遗产的权利。

  获赠者来辩驳

  双方各执己见

  小芊和母亲反驳,称阿帆提供的证据也有瑕疵——阿帆提交的医院证据,既没有医院公章,也没有医生签字,缺乏效力。另外,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当天,老人对自己的病情还能清楚表述,欠清醒并不等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是因为老人当时手张力欠缺,所以无法签字,“但不能说因为无法签字,就否认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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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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