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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常见子女抚养问题解析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纠纷是一种传统的民事案件,属于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等。这类案件由于容易定性,自由裁量权较大等特点,而往往被法官划入简单案件之列,但也并非是“不值一论”, 因为它是离婚诉讼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且双方争执最大、出现问题最多。下面笔者就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一问题做一粗略分析。

       一、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原则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二、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处理原则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费是相同的,在子女随一方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费问题上的一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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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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