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息收入的20%一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4)《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如何给付生活费、教育费,法律未作规定。根据实践,可以一次性付给,也可以分期付给,特别是一方经济条件宽裕的,鼓励一次性付给。如若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违反协议或判决,拒不执行,故意拖欠的,法院得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也有的随带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身经济条件较好,自愿不要对方负担抚养费,也是可以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增加
事物总在不断变化之中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需求数额随之会有变化,使得离婚时的情况为依据所作出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尽合理,不加变更,就无法保证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等。此时,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即告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但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第二、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第三、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第四、有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