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的变更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调解书中有子女抚养的内容,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内(如一个月、三个月等)就变更抚养关系提起诉讼呢?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呢?
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要遵循二个原则,即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又要维护法律文书的稳定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稳定性的属性,而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应用法律后的一种载体,也体现着法律规范的属性。因此,法律文书也具有稳定性的属性,它反映和体现的是国家法律,非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法律文书是不能朝令夕改的,稳定性的具体作用也体现在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上,有一种公判力,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如果一份法律文书缺少稳定性的话,也就很难完成法律的规范作用。因此,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中,既然已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处理意见,当事人是不能在短期内随意改变的,这是维护法律文书稳定性的需要,也是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的需要。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和长远的打算,这里面包括经济的发展,子女生活环境的变动,成长时期的不同需要,当事人自身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的变化等。子女抚养毕竟是将来的一种行为,是需要当事人自己预测和估算的,其本身就存在一种风险性。既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应当为各自的选择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这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在短期内提出变更原抚养条款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法律是不应保护的。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短期内提出诉讼不予支持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的该项请求还是可以支持的,这些条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概念,即当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时,这种请求是可以支持的,这些事件主要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意外事故或因病而死亡或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子女因病而急需大笔医疗费,或国家经济发生重大动荡而通货膨胀等,这些情况下都是非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的,并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这时的变动法律是应准许的。
五、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例如:王军和马莉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马莉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马莉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王军支付赔偿费。王军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本案,首先应由马莉负责赔偿,但马莉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要求与王军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