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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律师又找婷婷的父亲了解情况,但始终未找到人。为了尽早让婷婷有家可归,无奈,律师最终决定通过诉讼解决。但到法院立案时,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婷婷作为原告起诉父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无法律依据。立案庭的人要求律师变更婷婷母亲为原告才给立案。虽经再三解释,本案孩子的母亲根本不愿作为原告,故无法列其为原告,但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仍然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不更换原告,便不予立案。

  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办,难道案子就真的立不上了吗?律师试着叩开了桥东区法院院长办公室的门。经过律师对案情的介绍,院长作出决定,可以立案。本案最终立案了。由于原告的父亲一人居住又无正式工作单位,经常早出晚归,甚至有时根本不回家,法院工作人员曾多次到其住处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均因找不到人无功而返,通过邮政部门向其发送的特快专递也以“查无此人”为由被退回。开庭时间从最初定的2004年4月29日,几经变更一直推迟到6月3日。

  经调解无效,2004年6月7日,法院当庭宣判:一、判决生效后婷婷即随母亲生活;二、婷婷父亲每月10日前支付婷婷抚养费200元,支付期限为自判决生效后至婷婷满18岁止,并凭据负担婷婷教育费用的二分之一。

  接到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婷婷已高兴的回到了其母亲身边。

  三、法律思考

  婷婷的案子虽然已经胜诉,但我的心情并未因此而轻松。要是没有院长的人道主义关怀,也许该案真的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进行下去了。相信像婷婷这样面临法律保护困境的孩子还很多,难道他们都能像婷婷一样幸运吗?难道他们权利保护大门的钥匙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某个法院院长的人道关怀吗?本案引出的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父母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监护人起诉监护人时,自己能否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本案中,婷婷的父母虽然在两年前已经离婚,但他们仍然都是婷婷的监护人,只是均不履行监护职责。无论是跟谁生活、由谁抚养,其父或母的监护资格均没有被取消,当然都是婷婷的监护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障碍是,《婚姻法》仅仅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赋予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权。而本案中,婷婷的现实需要却是要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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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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