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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权及其行使(3)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的诉讼理由采取的是破裂主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5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诉讼离婚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尺度。即婚姻当事人对离婚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时,即可向人民法院以感情确已破裂提请离婚之诉。在离婚之诉中,原告在陈述夫妻感情不和的一系列事实后,藉此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便是原告主观认识的结论。原告提出主观认识的结论理由,是为了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件相吻合,从而更好地说明为什么要诉请离婚。⑥

    三、诉权人

    离婚诉权人是指有权提起离婚诉讼的婚姻当事人。从诉权的角度看,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诉权,进一步讲,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具体的主张,并有权将其主张提请法院审判。⑦

    争议离婚诉权人一般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因为,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诉权人应限制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的配偶一方。而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任何男女两性关系发生纠纷适用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制度。婚姻当事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时,通常情况下诉权人为原告一方配偶向被告一方配偶提起离婚之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第三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权的行使则不同。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有的公民年龄已达到或超过18周岁,由于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原因,比如,傻人、呆人和植物人,也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这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不能自己提起离婚之诉,也无能力应诉。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监护顺序的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争议离婚中有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双方为原告、被告关系,无法担任监护人,只能由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担任。民事诉讼法第57条还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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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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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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