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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权及其行使(5)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五、离婚诉权行使的程序

    1.管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诉讼。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在起诉书中,原告要认定原告本人与被告的身份,提起明确的离婚诉求,说明每一项理由的事实并举证。一个离婚之诉的事实依据必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和感情不和睦的事实(或者有法律规定允许离婚的其他事实)。这些事实是使离婚之诉能被法院受理的最低限度的事实,同时又是构成离婚案件最重要的事实。

    3.审查与立案。法官在接受起诉书后,应对之进行审查,若无“初端驳回”的理由,应当立案,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指定庭审的时间与时期,传讯被告答辩。

    4.调解。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是离婚案件的特性决定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合法形式,它包含有丰富的内容,既有物质方面的表现,又有精神方面的情感需要,还有未成年子女的亲情相连。当配偶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并诉请人民法院裁决离婚,是当事人希望由法律给予公正的裁断。法官在调解时应首先作调解和好的工作,使双方能够慎重考虑离婚问题。经过调解可以促使当事人破镜重圆。若调解和好不成功,法官应尽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这样有利于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轻精神创伤,合理处理各种关系,有利双方各自的长远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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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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