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Paul K.Legler律师在《美国家庭法季刊》(1996年秋季)发表了题为“即将到来的子女政策变革:1996年福利法案之蕴义”的论文,对1996年《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一致性法案》(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96)中有关制度的变革进行了全方位、多层面的评介。值此中国《婚姻法》修改之际,笔者特向中国的学界同仁和各界读者推荐、介绍这篇论文,以期对完善我国子女抚养制度有所裨益。
一
美国的家庭结构在近30年中经历了戏剧性的变化,的比例和单亲家庭的数量均不断攀升。在这些家庭里,担任监护的父母一方往往是唯一的抚养费支付者,而这些监护人多数为低收入的母亲,因此,数以百万的美国儿童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如何努力解除单亲家庭中儿童的贫困问题,是长期以来受到美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早在1975年,美国国会就通过《社会保障法》的修正案,要求各州制定自己的子女抚养费执行计划——这就是众所周知的"IV-D"计划。(注:IV-D是指美国社会福利法案第四篇第四部分。)它所建立的子女抚养费执行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努力的合作体,即联邦政府为"IV-D"计划提供部分资金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提供技术帮助。(注:目前由联邦政府支付行政费用的66%及启动费用的16%。)为实施这一计划,联邦政府还制定并实施了帮助确定父母所在地法案。州政府在实施他们自己的IV-D计划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不得有悖于联邦政府的规定。
自1975年该计划实施以来,获得了较大的成功。处于各种不同婚姻状况的妇女接受子女抚养费的比例不断增长,其缴付款项的数额从1987年的39亿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08亿美元,并有不断增长的趋势。AFDC(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给予帮助的项目)的缴付数额也在增长,从1987年的13亿增长到了1995年的27亿。确认生父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987年的2倍。从26.9万上升到1995年的66万。(注:1994年国会第19个年度报告。)
尽管IV-D计划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有待改进。一份1994年发表在《都市研究院》上的报告指出,现今的儿童抚养费的缴付数额与理论上所应缴付的数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果儿童抚养费的需求量是以建立在供给所有的非父亲监护的子女基础之上,并完全满足这些需求,子女持养费的支付总额在1990年应达到482亿美元,而真正缴付的仅有144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