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有经济来源拒不交纳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人,直接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除子女抚养费,早在1984年就已成为州政府的规定。1988年的《家庭抚养法》(The Family Support Act of 1988),把扣除部分工资的做法应用到了所有新的子女抚养费裁决中,(有充分的理由或签约人双方都同意修改协定者除外)。目前,其缴扣系统所得资金的55%(1994年超过50亿美元)来源于对义务人工资的扣除。《家庭抚养法》还规定,所有从工资扣除的资金都由一个由州政府指定的公开的机构管理,并登记在册,以便检查。(注:1988年《家庭抚养法》第101条b款,第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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