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福利法案对子女抚养规定的重大变革(3)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为了建立这些简化的程序,法案要求各州授予子女抚养代理机构有要求进行基因检查的权力,而“不需要得到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批准”。并由州的机构提供基因检查的经费(如果证据成立,则由父权认定后的法定父亲支付),在对首次检查结果有争议时,可进行二次检查,检查费用则由提出异议者支付。
事实上,在每一例IV-D父权认定案中,都可进行公开基因检查。如果推定父亲不否认,根据检查的结果就可确认父权。绝大多数的父亲在这一事实面前都会自觉地认领其子女,因为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事实。它杜绝了那些企图玩弄技巧拖延时间的想法。其结果,大多数的常规的IV-D案件均可及时得到处理。因此,父权认定的程序主要由子女抚养代理机构采用行政手段办理,而不再经过法院。当然,偶然还会有一些特殊的案件需要裁决,但这些案件不会对整个系统构成威胁,因为大量的正常的案件会很快、很简单地得到解决。
三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人们的这一期望促进了美国子女抚养法制的完善。它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信念的获取,即追踪义务人和其财产的能力;(2)同类案件的处理,即利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和信息处理的技术,对同类案件进行处理的能力;(3)更积极的强制执行的手段,即自动地行政强制执行的能力,而不仅仅依赖于诉讼程序。这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依存。
(一)信息的获取
获取信息是有效的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的先决条件,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除自愿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外,没有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只能通过义务人的收入或所拥有的财产缴扣。如果找不到非监护父母一方,就不可能让他(她)资助其家庭。只有在确切了解非监护父母一方的地址、收入和财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得以很好地执行。
该法案的规定使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在获取信息的能力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首先,该法案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跟踪调查违法义务人职业的系统。这个系统的建立,使子女抚养费的缴扣就象交纳税款一样不可抗拒。正如从工资中扣除应交纳的税款被证明是最有效的纳税方法一样,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子女抚养费亦是获取子女抚养费的最有效办法。自动扣除子女抚养费,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自愿缴纳的办法,使子女抚养费的缴扣形成了一个自动的、强制性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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