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双方的思想修养、道德品质固然直接关系到婚后的生活,然而,双方的性格脾气、经济收支、工作状况、子女问题以至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等因素,都会程度不同的反映到夫妻感情上来,这种影响因人而异。应指出婚后感情和婚姻基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就好,反之,婚后感情就差,但实际情况是复杂的,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能发生相反的变化。因此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的关系上,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看离婚原因,就是看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从离婚原因可以看出夫妻矛盾的性质和程度,是内因还是外因,是可以调解的还是不可以调解的。离婚纠纷的产生,固然都是感情恶化所致,但是导致感情恶化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原因错综复杂的。有些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原因可能是虚假的,还有的人甚至编造种种借口,去掩饰引起离婚纠纷的真相。因此必须深入调查了解,透过表面现象,把握产生离婚纠纷的真实原因,才能抓住关键所在,有针对性的做好调节工作。
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就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发展前景所作的估计和预测。比如夫妻已经分居,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之间已互不履行义务,但还藕断丝连;一方对自己的过错有悔改表现对方予以原谅等等。
五看有无和好可能,就是要队夫妻关系的发展前途有所预见。时间证明,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通过全面、认真的了解、分析和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重新和好的占一定的比例。判断双方关系有无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当事人的态度,包括坚持不离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只要存在和好的可能法院就要多做工作创造各种适当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促使夫妻双方冲归于好。反之,对于那些感情却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和好无望的夫妻,应依法调解或判决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二)判决离婚需考虑的因素
新《婚姻法》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仍继续使用。该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实施或从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伤害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如今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为法律规范的行为。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明确夫妻双方平时的感情状况以及虐待、遗弃的具体情节。如果夫妻双方平时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时一事虐待、遗弃,而且情节不严重,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能够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的,法院应当调解,促使双方和好。如果夫妻双方平时感情不好,虐待、遗弃行为经常发生,已经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原谅,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