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方重婚或者有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禁止重婚。在法院对离婚者依法制裁并判决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法院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以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应在做好原配偶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准予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通奸、姘居等行为违背夫妻间互负的忠实义务,损害双方的感情,是动摇乃至破坏美好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这样的恶习很难戒掉,一但沾上便会沉溺于此,这一方往往会不务正业,不能合法的履行家庭义务。此时另一方如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查明具体事实和有恶习一方以往的表现。如果情节较轻,对其批评教育后有真诚悔改的实际表现,另一方可以谅解的,应当调解和好。反之情节严重的,并已构成犯罪或者屡教不改的,经调解确无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此项规定是借鉴外国离婚的制度设立的,有利于化解矛盾。要满足这项规定,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已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学习、工作、户口等客观原因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分居使夫妻关系徒具形式,已不具备婚姻的实质内容,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其次,《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四种准予离婚的情形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